1.转请鉴定。主管税务机关对有异议的研发项目(含以前年度备案享受优惠的项目),向所在县(市、区)科技部门出具转请对研究开发项目进行鉴定文书(附件1),及时送所在地县(市、区)科技部门,并向企业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附件2)。县(市、区)科技部门及时将项目鉴定资料送鉴定部门进行鉴定。
2.组织鉴定。鉴定部门收到鉴定材料后应及时组织专家,
采取会议或网络鉴定方式进行鉴定。鉴定专家组应由3名以上相关领域的产业、技术、管理等专家组成。企业提供的资料不足以得出鉴定意见的,专家组可要求企业提供补充材料或答辩,或进行现场考察。
3.出具和反馈鉴定意见。专家组出具专家鉴定意见,负责鉴定的部门审核专家意见,出具《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意见书》(附件3)。鉴定部门应在收到鉴定材料30个有效工作日内通过县(市、区)科技部门将鉴定意见反馈至主管税务机关。
4.主管税务机关收到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书后,在5日内向企业告知鉴定结果。对于鉴定结果为属于可加计扣除的研发项目的,企业应作为备查资料留存;对事后核查异议项目鉴定结果为不属于可加计扣除的研发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相应税款及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