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进步奖包括技术开发、社会公益、重大工程、科学技术成果转化、软科学研究、科学技术普及和企业技术创新工程等七类项目,分别按其评定标准进行评审。
第十条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算法、场景技术和生物品种等及其推广应用的项目。
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应用与推广的项目。
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和科学技术工程的项目。实施重大工程项目而获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只授予实施该项目的组织。
科学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是指在乐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将科学技术成果有计划、有组织地在本行业或本领域内大规模(大面积)地转化(推广)应用的成果转化项目;
软科学研究项目,是指应用现代科学技术对管理科学等进行创造性研究,取得重大成果和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或国防安全效益,重大产业技术咨询研究等,为相关决策和管理部门应用的软科学项目;
科学技术普及项目,是指通过创新选题内容或者表现形式、创作手法,在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产生了一定社会效益的科普作品;
企业技术创新工程项目,是指企业为实现产业关键技术、共性技术或重大产品研发,提升产业技术水平和竞争能力等目标,采取了一系列有机联系的措施,实施的系统创新工程。这些措施可包括:创新战略的制定实施、重大技术的攻关、体制机制的创新、研究开发的投入、创新能力(平台)的建设、人才的集聚和培养、产学研结合的措施等。通过上述系统工程的实施,形成了企业新的依靠创新实现发展的能力。实施企业技术创新工程项目而获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只授予实施该项目的企业。
第十一条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
(四)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五)对优秀科普作品的创作做出直接创造性贡献。
第十二条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三条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科学技术普及项目除外)应当总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品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领先水平。
(二)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所研发的成果一般应经过2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或国防安全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成果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很大作用。
第十四条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或者候选组织所完成的科学技术普及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以普及科技知识、倡导科学方法、宣传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为宗旨,以提高国民科学文化素质为目的的公开出版、发行2年以上的科学普及出版物,包括科普图书及科普电子出版物。
(二)准确完整转述科学技术知识,在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有重要创新,通俗易懂、生动有趣、可读性强。
(三)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正确的舆论导向,能准确、及时反映当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动态。
(四)通过在选题内容或者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的创新,带动了相关领域的后续科普作品创作,推动了我国科普作品创作事业的发展。
科普论文、科普报纸和期刊、以外国语言文字撰写的科普作品、国民学历教育的教材、实用技术的培训教材、科幻类作品、音像制品、科普翻译类作品等暂不列入科技进步奖科普作品项目的奖励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