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技奖采用提名制,各区(市、县、自治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各市级部门和经市科技局认定符合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学会、协会为提名单位,市科技奖不接受个人自荐的方式。
第二十四条省和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得者、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第一完成人、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获奖项目的第一完成人每人每年度可提名1名(项)所熟悉专业的市科技奖。
第二十五条提名者应当遵守提名规则和程序,按照奖励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进行提名,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在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等工作中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候选人经连续两年提名未获奖的,须间隔1年,且有新的贡献方可被再次提名。
第二十七条已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成果,不再提名参加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和人员一般不提名为市科技奖候选者,软科学项目除外。
第二十九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市科技奖各类别评价指标,并组织实施。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提名项目,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交评审专家进行评审。
第三十条申报市科技奖的个人和组织在市政府、市科技局门户网站下载申报书后,按通知要求如实进行申报并报提名单位初审,提名单位应当按照申报通知中对年度市科技奖规定的相关条件和要求进行初审,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统一出具推荐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