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创新中心建设领域符合《四川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重点领域目录》要求,中榜主体在综合评价中评价合格并按技术攻关任务书要求取得阶段性成果。
(二)创新中心应面向行业,由中榜主体联合本领域骨干企业及产业链上下游单位,以资本为纽带组成独立企业法人,采取“公司+联盟”模式运行,独立法人公司原则上需注册成立并运行1年以上。
(三)创新中心联盟应汇聚全国范围包括用户在内的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各类创新主体,并与本领域的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建立广泛的产学研合作关系。
(四)创新中心应具有良好的技术创新基础条件,包括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固定研发队伍、研发场地、研发设施,具有持续稳定的研发经费保障和研发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五)创新中心应在所在行业领域具备较强的研发水平和研发实力。
(六)创新中心应具备与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或企业联合开展技术交流或合作的基础。
(七)创新中心应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