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考核评估办法

  • 发布日期:2021-06-25
  • 来源于:四川省-相关政府部门
四川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考核评估办法

第九条考核评估对象是已认定并运行满2年的创新中心。考核评估内容依据“揭榜挂帅”协议书的目标任务,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十条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考评工作,考评内容主要包括创新中心运行情况及技术攻关和成果转移转化任务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考评程序:
(一)经济和信息化厅于考评年度发布通知,参加考评的创新中心应将自查报告附相关证明材料,按原申报渠道报送。
(二)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制造业创新中心的考评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至经济和信息化厅。
(三)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创新中心进行绩效考评,同时通过现场核查,形成考评结果。
(四)经济和信息化厅对创新中心考评结果进行公布。
第十二条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一)考评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考评得分70分至90分(不含90分)为良好;
(三)考评得分60分至70分(不含70分)为基本合格;
(四)考评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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