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奖励管理办法

  • 发布日期:2021-06-25
  • 来源于:四川省-相关政府部门
四川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奖励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对新认定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按照相关政策给予专项补助,对运行良好且较好完成技术攻关任务书进度要求的创新中心给予政策支持。
第十四条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创新中心提出整改方案,经经济和信息化厅审核同意后,再组织实施。整改期满后由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整改结果进行考评。
第十五条省级创新中心应及时将股东(成员单位)更名、变更等重大事项,通过原申报渠道报送至经济和信息化厅备案。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情采取通报批评、收回财政支持资金、撤销省级创新中心称号等措施:
(一)逾期未报送相关材料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三)考评不合格且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四)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的;
(五)因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受到刑事、行政处罚;
(六)创新中心自行要求撤销其省级创新中心称号的;
(七)创新中心承担载体被依法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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