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范围
(一)申报主体
试点接受属于四川证监局辖区,且注册登记地(或主要办公地)在成都市或者在成都市有重要分支机构的全国性机构申报,具体包括:
1.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包括证券机构、期货机构、基金管理机构(含公募基金管理机构和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等;
2.证券期货服务机构,包括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的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等基金服务业务的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
3.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
4.基金托管机构;
5.其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
(二)试点机构可独立申报或多家联合申报
鼓励各类科技企业与上述申报单位联合申报,联合申报的,科技企业可作为牵头申报单位,对其注册地不作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