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试点细则工作程序

  • 发布日期:2024-05-11
  • 来源于:四川省-相关政府部门
成都市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试点细则工作程序

工作程序
(一)项目申报与遴选
成都市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试点专项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负责组织试点项目征集工作,并根据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分批次组织开展遴选。
申报单位提交项目申报材料后,专项工作组负责对项目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邀请相关领域专家提供专业支持,围绕项目创新性、可行性、安全性、目标合理性、风险控制措施等方面进行研判,结合成都市产业发展导向等内容开展项目遴选,遴选结果报中国证监会科技监管司进行专业评估。
(二)项目公示和启动
对通过专业评估的项目,工作组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经公示未发现重大隐患或试点机构已结合社会公众意见对相关风险隐患作出防范和建立补偿机制的,允许启动试点并正式对外公布试点项目信息。
(三)项目运行和监督
试点机构应当履行项目运行和风险化解主体责任。试点机构开展试点项目应当有完善的总体部署、明确的建设目标、科学的实施方案和必要的经费保障,有序组织实施,切实履行投资者保护主体责任,健全信访投诉处理等投资者保护机制,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纠纷,提前做好紧急、异常情形下的应急处置准备,按时完成试点项目各项工作任务。
工作组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试点项目监督工作:
1.完善信息对接交流机制。工作组加强与试点机构的日常对接,完善信息交流机制,及时上报试点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中国证监会科技监管司的指导下,做好项目的业务和技术督导工作。
2.建立健全风险监测机制。工作组负责建立健全风险监测机制,督促试点机构定期或不定期报告项目运行情况,持续动态监测项目运行状况,强化试点项目风险防控,及时识别并防范化解潜在风险。
3.开展现场或非现场检查。工作组自行组织或根据中国证监会科技监管司工作安排对试点项目运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试点机构应当保证提供的有关资料和接受问询时陈述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4.做好风险应急处置。试点项目发生异常情形的,工作组应及时指导、督促试点机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将处置过程和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科技监管司。
5.投资者保护。试点机构应当将投资者保护机制贯穿试点项目实施全过程,畅通与投资者沟通渠道,保障投资者知情权。试点机构应当如实记录试点项目信访投诉事件,并及时将客户投诉材料及处理结果向工作组报告。工作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科技监管司报告试点项目客户投诉处理报告。
(四)项目退出和结果应用
中国证监会科技监管司会同工作组等适时组织试点项目的阶段性评估。试点项目达到预期效果且未发现明显风险隐患的,可转常规化运营;未能通过评估的,做好业务和技术优化改进;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的,按要求进行整改或退出试点。
对未能严格落实试点相关要求、违反试点承诺或借助试点工作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机构,工作组将在报告中国证监会科技监管司后,由相关单位采取相应的监督管理和处罚措施:情节较轻的,将督促相关项目暂停或停止试点;情节严重的,将依法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交稽查部门或相关执法部门。
自行申请退出或者强制退出的试点项目,应严格执行退出方案,充分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避免对市场平稳运行造成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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