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成都市金融产业功能区规划,对2020年注册在成都市金融产业功能区的境内外银行、保险、证券、期货、信托、公募基金等持牌法人金融机构,按其注册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享受奖励政策的落户企业需承诺5年内不迁离金融产业功能区。
2.2020年度本地企业收购市外金融机构,实缴资本金增加额或收购交易额达5亿元(含)以上的,按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021-05-10
1.对2020年开展公共领域第三方责任险、护理保险、失能收入保险等险种的保险机构,单个险种保费收入超过100万元的,按实缴保费的2%给予单个险种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单家机构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保险资金投资成都市的公益性基础设施、重大产业化项目等领域,按2020年实际新增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对注册在成都市的小微企业,2020年度参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按实缴保费的40%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贴。
4.对2020年开展中小微企业、中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经营性贷款履约保证保险的保险机构,按照全年实收保费的30%进行补贴,单家保险机构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补贴资金用于补偿风险损失。
2021-05-10
1.2020年度拟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成都市企业,发行上市申请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已发放的除外),给予100万元奖励。对2020年度首发上市的成都市企业,按实际募资净额(扣除发行费用)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350万元奖励。
2.成都市已上市企业2020年度通过配股、增发、发行公司债、可转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区域集优票据等进行再融资,按融资净额(扣除发行费用)中投入成都的5‰给予奖励,单户企业奖励不超过50万元。
3.2020年度开展并购交易的成都市上市公司,按实际交易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2020年度新迁入我市的上市公司,一次性给予350万元奖励。
4.科创板拟上市的成都市企业,2020年度上市申请被上交所正式受理的(已发放的除外),给予200万元奖励。
5.对2020年度在科创板首发上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800万元奖励。
6.科创板拟上市企业改制过程中通过未分配利润、盈余公
积等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对改制企业按转增股本金额的5%,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
7.对2020年度在科创板首发上市的企业,给予其保荐机构或保荐团队100万元奖励;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2020年度参与跟投企业科创板首发上市战略配售的,按照跟投金额的1%给予保荐机构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
8.2020年度通过发行公司债、企业债、可转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区域集优票据等方式直接融资的非上市企业,单笔(同一个批复文件)融资净额(扣除发行费用)达3000万元以上的,每笔奖励10万元,单户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9.对2020年度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首次成功挂牌的成都市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对2020年度成都市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给予20万元奖励,市、区(市)县两级各负担一半。
10.2020年度,在成都托管中心托管的成都市股份公司实现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按每家5000元给予成都托管中心奖励。
11.已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取得挂牌证书的成都市企业,2020年度通过股权质押、增资扩股、可转债等方式进行融资的,按融资净额(扣除发行费用)的1%给予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奖励,当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12.2020年度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三农”等专项金融债券,按发行额(以批复文件为准,扣除发行费用)的1‰给予奖励,单家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021-05-10
1.对2020年实缴资本超过10亿元的新设地方融资担保公司,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
2.2020年末融资担保在保余额10亿元以上的融资担保公司(住房置业担保公司除外),按新增小微企业、“三农”担保实际发生额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
3.对2020年市级再担保公司符合条件的再担保业务代偿按实际代偿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贴。
4.对2020年实缴资本超过10亿元的新设地方小额贷款公司(含小额再贷款公司),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
5.对小额贷款公司,按2020年单户单笔20万元以下贷款季末平均余额(不含展期和借新还旧)的2%给予奖励,单个小额贷款公司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其中,对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6.对2020年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所确认的投资损失,按照不超过损失部分的20%给予补贴,单个公司不超过200万元。
7.对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奖励,按2020年科技贷款业务年度发生额(不含展期和借新还旧)的1%给予奖励,单个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奖励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8.对小额再贷款公司,按2020年再贷款业务贷款余额(不含展期和借新还旧)的2%给予奖励,单个小额再贷款公司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9.对2020年度注册在成都市且实缴资本超过10亿元的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企业,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对注册在成都市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余额5亿元以上,且按中国银保监会《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020〕22号)等相关监管条例合规经营的,按当年新增融资租赁额(按承租人的实际放款额计算,转租赁业务除外)的5‰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021-05-10
1.对2020年度新设或引进的国内外知名财富管理机构,管理规模超过100亿元的,采用一事一议原则给予落户奖励,按照实际资产管理规模每增加100亿元奖励200万元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
2.对金融机构通过“农贷通”平台增加的涉农贷款,按当年新增贷款余额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3.对2020年度符合条件的新设农村资产评估、金融仓储、产权收储等专业中介机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开办奖励。
4.对2020年度发行绿色债券规模(扣除发行费用)不足5亿元的企业,每户奖励25万元;超过5亿元的企业,按发行规模(扣除发行费用)的0.5‰给予奖励,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5.对银行、证券、保险类持牌法人金融机构2020年度在我市新设或迁入的全资或持股比例50%(不含)以上金融科技类法人企业(须经成都金融科技专家组认定),按2020年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享受该项奖励政策的落户企业需承诺5年内不迁离成都。
6.对牵头金融科技创新业务模式入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委员会(不含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一行两会”)金融科技有关试点或被“一行两会”表彰,且该模式成功经验获得国家部委及以上复制推广的金融科技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单户企业累计最高奖励100万元。同一创新业务模式不重复奖励。
7.对我市批准设立的知识产权交易和区块链知识产权融资服务平台运营企业,按照2020年度帮助成都市企事业单位完成的知识产权交易额及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知识产权价值对应的实际融资金额部份的1%给予平台运营企业奖励,年奖励额最高1000万元。
8.对2020年度新注册在成都市,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和市发改委登记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以公司制形式注册的,给予其当年实缴注册资本规模1%的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以合伙制形式注册的,根据合伙企业2020年度实际募集资金规模的0.5%,给予其委托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需注册在成都市)对应管理资产规模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该落户奖励的35%由市级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承担,65%由企业所属区(市)县承担。企业可于正式开业(同时具备营业执照和登记备案证明)的次年申报奖励,逾期不申报视为放弃奖励,不可追溯。
9.对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和市发改委完成登记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因业务发展在当年度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可按购房价格的5%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获得补贴的办公用房10年内不得对外租售;对入驻高品质科创空间的创业投资企业,3年内每年给予不低于50%的场地租金减免,减免总额不超过500万元。该补贴经费的35%由市级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承担,65%由企业所属区(市)县承担。企业可于实际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以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或租赁合同上时间为准)的次年提出申请,逾期不申报视为放弃补助,不可追溯。
2021-05-10
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围绕全市金融产业定位开展的金融活动按实际发生额的30%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021-05-10
1.对金融监管机构积极履行自律、维权、服务等职责给予
相应补贴。
2.对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的其他项目给予补贴。
2021-05-10
(一)申报材料以及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二)项目执行情况和项目相关证明文件应详实。
(三)申报材料用A4纸张,按照需要提供材料顺序装订,统一编制页码。
(四)所申报的项目不得与本市类似扶持资金的其他项目重复。
(五)以上营业执照均为三证合一后的证照,未三证合一的企业还需提供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六)2019年度合规经营全面检查结果为非合格类或非正常类的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享受相应奖励、补贴(因新设等原因未参加检查的除外);最近年度合规经营全面检查结果为非合格类或非正常类的融资担保公司不得享受相应奖励、补贴(因新设等原因未参加检查的除外)。
(七)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享受相应奖励、补贴。
(八)同一家企业的同一笔业务在同一年度内不重复享受奖励。
(九)申报单位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基本户信息等)变动,应及时向市金融监管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021-05-10
(一)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拨付等工作严格按程序进行,接受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及社会监督。
(二)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有权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下列情况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按规定追回专项资金,三年内不再接受相关机构的申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1.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
2.无特殊原因执行进度严重滞后预定计划的;
3.管理混乱,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4.其他违反专项资金使用原则和规定的。
2021-05-10
申报对象
(一)公益性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属于上级政府部门认可推广的科技金融服务平台,运营方工商、税务关系均在成都高新区,主要运营高新区政策信贷产品,运营产品服务对象主要为高新区企业,可享受本政策意见各条款支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加快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具体条款中对支持对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二)申报单位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无不良信用记录,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近三年未发生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重大事故。
2020-12-08
对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帮助企业获得债权融资、股权融资及其他融资,按照融资金额给予梯度奖励,融资金额在15亿元以内的按融资金额的0.3%对平台进行奖励,融资金额超过15亿元部分按融资金额的0.2%对平台进行奖励。
(一)申报条件
(1)申报平台为成都高新区公益性金融服务平台,帮助企业获得高新区政策性产品融资,未收取企业任何费用;
(2)业务发生日期为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
(二)支持标准
融资金额在15亿元以内的按融资金额的0.3%对平台进行奖励,融资金额超过15亿元部分按融资金额的0.2%对平台进行奖励。
2020-12-08
申报材料
(1)《成都高新区金融服务平台基本情况表》;
(2)申请报告;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银行出具的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帮助企业获得债权融资证明原件;
(5)其他佐证材料。
企业申请的项目资料按顺序胶装成册(加盖公章,2份),封面为《成都高新区金融服务平台基本情况表》首页。
申报材料递交
请于2020年12月13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2份递交
2020-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