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0年度拟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成都市企业,发行上市申请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已发放的除外),给予100万元奖励。对2020年度首发上市的成都市企业,按实际募资净额(扣除发行费用)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350万元奖励。
2.成都市已上市企业2020年度通过配股、增发、发行公司债、可转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区域集优票据等进行再融资,按融资净额(扣除发行费用)中投入成都的5‰给予奖励,单户企业奖励不超过50万元。
3.2020年度开展并购交易的成都市上市公司,按实际交易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2020年度新迁入我市的上市公司,一次性给予350万元奖励。
4.科创板拟上市的成都市企业,2020年度上市申请被上交所正式受理的(已发放的除外),给予200万元奖励。
5.对2020年度在科创板首发上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800万元奖励。
6.科创板拟上市企业改制过程中通过未分配利润、盈余公
积等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对改制企业按转增股本金额的5%,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
7.对2020年度在科创板首发上市的企业,给予其保荐机构或保荐团队100万元奖励;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2020年度参与跟投企业科创板首发上市战略配售的,按照跟投金额的1%给予保荐机构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
8.2020年度通过发行公司债、企业债、可转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区域集优票据等方式直接融资的非上市企业,单笔(同一个批复文件)融资净额(扣除发行费用)达3000万元以上的,每笔奖励10万元,单户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9.对2020年度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首次成功挂牌的成都市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对2020年度成都市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给予20万元奖励,市、区(市)县两级各负担一半。
10.2020年度,在成都托管中心托管的成都市股份公司实现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按每家5000元给予成都托管中心奖励。
11.已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取得挂牌证书的成都市企业,2020年度通过股权质押、增资扩股、可转债等方式进行融资的,按融资净额(扣除发行费用)的1%给予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奖励,当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12.2020年度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三农”等专项金融债券,按发行额(以批复文件为准,扣除发行费用)的1‰给予奖励,单家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